(1)登记结结婚以前,房子由一方爸爸妈妈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是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登记结结婚以前,房子由一方爸爸妈妈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结婚以后由夫妻双方一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子由双方协商处置,不可以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结婚以后夫妻双方一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夫妻一同财产。
(3)登记结结婚以前,房子由一方爸爸妈妈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结婚以后由夫妻双方一同还贷的,可以推定“爸爸妈妈有赠与双方的意思”,应认定为一同共有。
(4)登记结结婚以前,双方爸爸妈妈全额出资购买房子,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爸爸妈妈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登记结结婚以前,双方爸爸妈妈一同出资支付首付款,结婚以后由夫妻双方一同还贷,无论所有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爸爸妈妈结婚以前出资的部分都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结婚以后由夫妻双方一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是夫妻双方一同财产。对于该情形,因为既包括结婚以前“爸爸妈妈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部分,又包括结婚以后“夫妻共有”部分,因而法院在酌情确定夫妻各自享有些房子份额时,理应考虑结婚以前爸爸妈妈出资的比率。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