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形是什么样的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不是千篇一律,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状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没办法保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根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必要分清是哪个的责任致使。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致使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缘由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导致原合同没办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离职致使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需要裁减职员的,被裁员职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职员离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致使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状况: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致使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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